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山东智衡减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田志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鲁14民终1114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人主张
1.原审判决认定田志刚工作期间周末加班21天,未获调休补休,判令智衡公司支付33471.21元的加班费,缺乏证据证明。2.原审法院判决智衡公司支付工资37854.33元,否定了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且缺乏证据证明。
山东高院认为
智衡公司是否应当支付33471.21元加班费的问题。田志刚工作期间周末加班共计21天。智衡公司主张,其对每次加班都安排了调休,但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智衡公司认为考勤记录中没有出勤记录就是对田志刚的调休补休,并无依据。原审法院对智衡公司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智衡公司共向田志刚发放工资款381332.53元,其月平均工资为34666.59元。按照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关于日工资=月工资收入divide;月计薪天数的规定,田志刚的日平均工资为:34666.59元divide;21.75天=1593.87元。田志刚于2017年6月3日离职,智衡公司对此无异议,可以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6月3日实际解除。智衡公司未发放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2日期间的工资,其应当支付该期间的工资款为37854.33元。
裁判结果
驳回山东智衡减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规链接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divide;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divide;。
月计薪天数=divide;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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