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扩围强调经营机构门槛、突出产品养老功能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23-10-25 19:09    阅读量:7476   

今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相关业务要求,进一步扩大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机构范围。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扩围强调经营机构门槛、突出产品养老功能

强调经营机构门槛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资金长期锁定,专门用于个人养老保障的保险产品,具有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等特点,为人民群众长期积累“养老钱”提供了新的选择。

2021年6月,原银保监会在浙江省和重庆市开展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鼓励试点保险公司积极探索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

2022年3月,将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并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与。自试点启动以来,业务进展总体平稳,社会反映良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真梳理总结试点经验,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决定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为正常业务,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9月末,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承保保单合计63.7万件,累计保费81.6亿元;其中,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投保保单件数约7.9万件。

经营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能够较为长期稳健地开展养老资金和风险的管理。因此,《通知》对保险公司经营条件提出了较高要求,明确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的75%,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同时,《通知》明确,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此外,《通知》规定,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定期确认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并相应进行业务调整。

《通知》强调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内人士表示,行业内30多家险企或可达到门槛要求。如果说某个经营机构不符合相关条件或者相关指标达不到要求,那么,在一定时限内,该经营机构就要停止向新客户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如果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该经营机构相关指标有所改善,能够重新达到经营条件,才可以恢复销售。

突出产品养老功能

《通知》规定,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可以采取包括趸交、期交、灵活交费在内的多种保费交纳方式。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合规建立持续奖励机制,引导消费者长期积累和领取养老金。

监管人士表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突出养老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交费方式方面,除了期交、趸交,还有灵活交费。对于消费者来讲,如果当前或预期收入出现波动,可以灵活交费,不会对账户权益产生明显损失。第二,在积累期设置两种投资组合,实现养老金的长期积累和储蓄。在领取期约定60岁可以转成保证领取的养老年金,领取期限不得短于10年,实现养老金的定期发放。第三,现金价值做出约束性安排,在提前退出时,账户价值可能有一定损失。这种方式也是希望消费者投保人能够长期持有,把这部分资金专门用于养老用途。

另外,《通知》对账户价值的演示水平做出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按照高、低两档收益率假设演示投资组合账户价值变动情况:最高保证利率投资组合高档收益率假设不得高于4%,最低保证利率投资组合高档收益率假设不得高于5%;低档收益率假设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保证利率。

比如,对于较高保证利率投资组合来说,其高档收益率假设不能超过4%,低档不能超过保证利率。对于较低保证利率投资组合来说,其高档收益率假设不能超过5%,低档也是不能超过保证利率。实际上,从目前各家公司提供的产品情况看,高档保证利率的投资组合实际上最高不会超过3%,低档保证利率的投资组合的水平大概在0.5~0%。

监管人士表示,目前保险业在个人养老金制度下参与的重要品种之一,在文件的制定的过程中,也考虑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运行模式等特点,做出相应的安排。对于投保人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资金购买产品的,那么同时还没有开始领养老金的,只要投保人主动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可以采取提单或者批注的方式,将养老金的领取条件变更为国家规定的个人养老金领取条件。也可以达到领取条件,允许一次性领取。

此外,保险公司可以接受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消费者提供交费支持。企事业单位相关交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权益全部归属个人,满足新产业新业态或者灵活就业人员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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